17亿专项国补加持 五部委联合发布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

来源:方车  日期:2020-09-21  

近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示范期暂定为四年。示范期间,五部门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和企业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以及新车型、新技术的示范应用等,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分别在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和氢能供应两个领域给予示范城市群补贴,补贴的具体方式是通过积分核算,1积分给10万元补贴,积分上限分别为15000积分和2000积分,即补贴金额上限为15亿元和2亿元,同时积分的标准也在逐年退坡。示范结束后,对超额完成示范任务的,超额完成部分予以额外奖励,按照超额完成的任务量和奖励积分标准进行测算,额外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应获得资金的10%。示范区以外的地方原则上不宜再对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给予购置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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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推动我国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科学有序发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五部门)决定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针对产业发展现状,五部门将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政策,调整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群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攻关和示范应用给予奖励,形成布局合理、各有侧重、协同推进的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新模式。

示范期暂定为四年。示范期间,五部门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和企业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人才引进及团队建设,以及新车型、新技术的示范应用等,不得用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整车生产投资项目和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二、示范内容

示范城市群应聚焦技术创新,找准应用场景,构建完整的产业链。一是构建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条,促进链条各环节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要依托龙头企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组织相关企业打造产业链,加强技术研发,实现相关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和整车产品研发突破及初步产业化应用,在示范中不断完善产业链条、提升技术水平。二是开展燃料电池汽车新技术、新车型的示范应用,推动建立并完善相关技术指标体系和测试评价标准。要明确合适的应用场景,重点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在中远途、中重型商用车领域的产业化应用。要运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全过程、全链条监管,积累车辆运行数据,完善燃料电池汽车和氢能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标准。三是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不断提高经济性。要集中聚焦优势企业产品推广,逐步形成规模效应,降低燃料电池汽车成本。要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提供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保障,探索发展绿氢,有效降低车用氢能成本。四是完善政策制度环境。要建立氢能及燃料电池核心技术研发、加氢站建设运营、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等方面较完善的支持政策体系。要明确氢的能源定位,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及监管模式,确保生产、运输、加注、使用安全,明确牵头部门,出台加氢站建设审批管理办法。

三、示范城市群选择

示范城市群采取地方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确定。申报城市应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产业链上优秀企业所在城市进行联合,具体要求如下:产业链上优秀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企业所在城市(地级以上)本着自愿组合的原则组成城市群,协商产生牵头城市,牵头城市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编制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其他城市向牵头城市提供示范任务承诺函,形成产业链条各环节环环相扣、强强联合态势,协同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牵头城市将实施方案上报所在省份财政、工信、科技、发改、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后,由所在省份向五部门申报示范(申报指南附后)。

五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经五部门审核后确定示范城市群,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示范应用工作将重点支持技术攻关基础好、资金落实到位、计划目标明确、应用场景清晰、政策制度有保障的城市群。

四、组织实施

燃料电池汽车链条长、参加示范主体多,示范城市群以及各城市所在省份应加强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各省份应统筹本省资源,加大对示范城市和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相关省份之间应加强组织协调,共同支持示范城市群开展示范应用工作。

各示范城市群牵头城市人民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会同其他参与城市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强化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统筹推进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要提出实施方案年度计划,明确责任和保障措施,负责示范项目组织实施、资金分配等,确保链条各环节衔接一致、协同作战。每个示范年度终了,领导小组经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向五部门提交实施方案进展、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申请报告。

各城市要围绕各自目标任务分工,细化实施方案;要强化组织实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及时有效使用;要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帮助企业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要加强监管,细化考核,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完成示范任务。领导小组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工作实施监督,对工作进展缓慢、确无法完成任务的城市提出处理意见,经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报五部门批准后调整实施方案。各相关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加强与上下游企业对接,确保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五部门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全程跟踪指导示范工作;将综合考虑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优化技术指标并提前发布。每年中央财政以结果为导向,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拨付奖励资金。中央财政设定示范期预算总规模,示范期间将根据进展情况适度调整奖励标准。示范实施2年后,五部门将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对未按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的城市群,将视情况采取要求调整实施方案、扣减或暂停奖励资金、暂停参与城市甚至取消城市群示范资格等措施。为推进产业合理布局,示范区以外的地方原则上不宜再对燃料电池汽车推广给予购置补贴。

附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申报指南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申报指南

一、示范城市群选择流程

(一)城市群组队。各城市围绕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上当地企业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以及与上下游企业的合作情况,自愿与相关城市组队,强强联合(拥有产业链上优秀企业的城市可参加多个城市群)并协商产生牵头城市。牵头城市会同其他城市共同编制实施方案,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其他城市按照任务分工编制实施方案,向牵头城市提供示范任务承诺函。有关企业之间按照产业链上下游关系,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

(二)省级申报。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应对示范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后,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报示范。

(三)评审程序。五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进入专家评审环节。专家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城市群方案进行综合评审,经五部门审核后确定示范城市群。

二、申报基础条件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支持基础条件好、产业链上企业技术水平高的城市群。申报基础条件包括:

(一)产业基础。产业链条基本完整,链条上的企业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氢能供给及经济性。能够持续提供安全的车用氢能,经济性较好。

(三)应用场景。具备明确的适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的应用场景。已推广不低于100辆燃料电池汽车,已建成并投入运营至少2座加氢站且单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公斤。

(四)政策保障。有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相关技术攻关、示范推广、安全监管等政策措施。

三、示范目标

示范城市群应在示范期间完成以下基础目标:

(一)燃料电池汽车搭载的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技术取得突破并产业化。第1、2、3、4年度分别不低于2项、4项、5项、7项,产品通过第三方机构的综合测试,并示范应用不低于500台套。

(二)氢能经济性明显提高。车用氢能价格显著下降,终端售价不超过35元/公斤。燃料电池汽车、关键零部件价格明显下降。

(三)应用新技术的车辆加快推广应用。整车产品性能应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导向,符合技术指标的车辆推广规模应超过1000辆,推广车辆累计运行里程满足要求。建成并投入运营加氢站超过15座。

(四)政策法规环境逐步建立并完善。建立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相关研发攻关产业化、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建设运营、资金投入保障等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

具体目标和评价体系见附件1。

四、实施方案编制

申报示范的城市群要按照“布局合理、各有侧重、协同推进”的要求,由牵头城市会同其他城市科学编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要将目标任务、实施方案、城市分工明确分解到各年度、各城市和各相关企业。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2。

确定获得示范资格的城市群,牵头城市应会同其他城市按照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经牵头城市所在省份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五部门备案,并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各城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五、其他

(一)2020年入围城市群实施期为示范资格确认之日起四年。实施期间,五部门将组织进行节点考核,根据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确定并拨付奖励资金。

(二)牵头城市所在的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发改、能源主管部门按要求联合申报示范,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五部门提交两份申请文件和示范应用实施方案(并附电子版)。

(三)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电话:010-68552977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电话:010-68205644

科技部高新技术司,电话:010-58881582

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司,电话:010-68501571

国家能源局科技司,电话:010-59303783

附:1.燃料电池汽车城市群示范目标和积分评价体系

2.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附1:

燃料电池汽车城市群示范目标和积分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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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原则上1积分约奖励10万元,示范期间将根据示范进展情况适度调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2.燃料电池标准车折算办法。燃料电池汽车按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p,单位为kW)折算为标准车,折算系数(Y)为:

(1)乘用车:Y=(p-50)x0.03+1;p≥80时,Y=1.9;

(2)轻型货车、中型货车、中小型客车:Y=(p-50)x0.02+1;p≥80时,Y=1.6;

(3)重型货车(12吨以上)、大型客车(10米以上):Y=(p-50)x0.03+1;p≥110时,Y=2.8。

3.示范结束后,对超额完成示范任务的,超额完成部分予以额外奖励,按照超额完成的任务量和奖励积分标准进行测算,额外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应获得资金的10%。

附2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为指导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实施,各申报城市群应按照《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相关要求,由牵头城市组织编制总体实施方案,其中应包含其他城市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城市群在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合作方面的总体情况及各城市在示范中的功能定位

主要包括牵头城市、城市群组成、城市群申报基础条件、各城市优势及功能定位分析等内容。各城市群应按照《通知》相关要求,围绕全国范围内产业链上的优秀企业,由企业所在的城市联合申报,并确定牵头城市,强强联合、产业互补。应按照《申报指南》所列的基础条件进行描述,主要包括城市群产业基础、氢能供给及经济性基础、示范应用场景和政策保障基础等。应阐述各城市具备的优势,明确各城市在示范应用中的功能定位和责任,说明各城市间的定位衔接、互补以及企业间上下游联动情况。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各城市群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围绕技术创新和产业链建设、应用新技术的车辆推广和运行使用、有效商业模式探索、政策制度环境建设等方面,明确具体任务、推进措施和实现目标等内容,并以表格形式细化各示范年度的总体计划和分年度计划,以便进行相关考核,格式见附表。

(一)技术创新和产业链建设。应明确创新内容、参与企业、组织模式、项目进度计划等内容。应重点描述如何推动相关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和整车产品研发突破并实现产业化应用。其中:创新内容包括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基础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参与企业指参与示范任务的整车、关键零部件和基础材料相关企业;组织模式要注重建立以整车或燃料电池系统企业为龙头,带动基础材料和关键零部件技术攻关的体系,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接,强强联合;项目进度要确定主要时间节点要求,明确主要节点考核指标。应将主要内容总结后汇总成表格,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表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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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用新技术的车辆推广及运行使用。应明确推广的车辆类型、技术水平、应用场景等内容。应注重促进应用新技术的车辆推广,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不断提高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经济性,其中应重点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在中远途、中重型商用车领域的产业化应用。应按照《通知》和《申报指南》要求的技术指标,明确关键零部件技术参数、配套企业名称等内容。应结合本地实际及需求确定适合的应用场景,如长途运输、物流、码头、矿山、长途客运等,并描述示范应用场景具体应用模式、本地区在该示范应用场景具备的基础和条件,将各示范应用场景拟推广车辆数量分解到各年度。应将主要内容总结后汇总成表格,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表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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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效商业模式探索。应明确氢能来源、氢能成本、加氢站建设等内容。应明确如何破除氢能供给和加氢站建设障碍、如何保障提供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如何推动氢气成本不断降低等。其中:氢能来源是指在预测氢气需求量基础上,确定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保障,明确本城市群参与示范的氢能企业、氢能类型和产量、运输方式和距离等;氢能成本是指阐述氢能经济性,包括制氢成本、储运成本、加注成本和终端售价等,并对示范期间的氢能经济性进行预测;加氢站建设是指,对加氢站数量需求进行分析预测,明确拟建设的加氢站数量、类型,初步规划分布等。可参照但不限于以下表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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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制度环境建设。应明确示范期间拟出台的政策措施,以及各项政策的具体牵头负责单位,并做好政策制定规划,确保及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三、保障措施

围绕示范目标和主要任务,应提出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是组织保障。要明确牵头城市和领导小组,牵头城市要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各城市任务分工和责任。其他城市要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向牵头城市提供示范任务承诺函,承诺愿与牵头城市组成城市群,在牵头城市组织协调下认真开展示范工作,完成好示范任务。企业之间要按照产业链上下游关系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列明各自任务和目标。要建立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组织机制,提出城市群内部的监督考核制度等。应明确省级部门的作用,为示范城市群示范应用提供良好的组织保障和政策环境,确保各城市间协同推进。二是政策保障。应建立支持关键零部件攻关和车辆示范应用等较完善的政策体系,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三是资金保障。应对示范所需资金投入进行测算,包括:企业投入、地方政府(包括省级、各示范城市)资金投入及社会资本投入等。

四、安全保障及应急机制

各城市群应承诺科学有序、安全稳妥推进示范应用,提高安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责任部门,明确安全监管机制和管理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五、相关支撑材料

包括已出台的政策制度文件汇编、其他相关支撑材料等。

附表1:

申报城市群基本情况表

(各城市分别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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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补贴政策主要是指针对燃料电池汽车购置、加氢站建设及运营等方面的补贴政策。

附表2: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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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城市群为单位填报,但具体计划分工应明确到各城市;

2.总计x吨,其中工业副产氢x吨,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x吨,以此类推。

关于《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的解读

近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以下简称“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一直采取对消费者给予购置补贴的方式,支持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截至2020年7月,我国累计推广燃料电池汽车超过7200辆,建成加氢站约80座,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明显提高。但是,我国燃料电池汽车产业仍面临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缺失、企业创新能力不强、加氢设施建设难等突出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格局要求,更好地推动我国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科学有序发展,政策调整优化势在必行。

2020年4月,财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明确提出“调整补贴方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按照上述思路,五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基层调研等多种方式,听取了地方、企业、行业组织、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后,明确了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政策方案,最终形成了《通知》。

二、《通知》的总体思路

总体思路是,支持燃料电池汽车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推动形成布局合理、各有侧重、协同推进的燃料电池汽车发展格局。中央财政通过对新技术示范应用以及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化应用给予奖励,加快带动相关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和整车核心技术研发创新。争取用4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构建完整的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为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正文和附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两部分。

正文明确了4方面内容。一是支持方式。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入围示范的城市群,按照其目标完成情况核定并拨付奖励资金。二是示范内容。示范城市群应找准应用场景,完善政策环境,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构建完整产业链。三是示范城市群选择。采取地方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确定示范城市群。鼓励申报城市群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强强联合,自愿组队,取长补短。四是组织实施。示范城市群应确定牵头城市,明确任务分工,强化沟通协调,统筹推进示范。五部门将依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全程跟踪指导示范工作,并实施节点控制和里程碑考核。

《申报指南》是城市群申报示范的重要参考,明确了示范城市群申报基础条件、选拔流程、示范目标和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等内容。《申报指南》还带有《燃料电池汽车城市群示范目标和积分评价体系》(以下简称《评价体系》)和《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以下简称《编制大纲》)2个附件。其中:《评价体系》明确了示范城市群应实现的具体目标和相应的奖励积分标准,是考核各示范城市群示范成效和拨付奖励资金的重要依据;《编制大纲》规定了实施方案的格式和相关要求,各城市群应严格按照《编制大纲》,科学编制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四、示范应用政策的有关考虑

一个健康的产业链,需要资源、要素合理配置,技术、市场及政策有效协同,经过各方面长期共同努力方可形成。五部门将选择符合条件的城市群,依托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上优秀企业开展示范应用,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构建完整产业链。

(一)关于以城市群为载体、依托产业链开展示范应用的考虑

一是推动各地产业互补、企业强强联合,合力构建完整产业链。考虑各地资源能源禀赋、产业基础、技术优势、应用场景等差异,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产业链上优秀企业,推动企业所在城市联合申报示范,充分发挥城市和企业各自优势,实现产业互补、强强联合。

二是促进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加快推动形成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国内循环。以产业链上的优秀企业为纽带组建示范城市群,推动示范城市群打破区域间产品、技术流动藩篱,支持企业利用全国统一市场做大做强,加快提升产品经济性,逐步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

三是依托国内产业链,加快关键零部件产业化应用。通过示范政策引导和支持,鼓励整车和动力系统配套企业依托国内产业链,主动使用实现突破的关键零部件。拥有产业链上优秀企业的城市可以参加多个城市群,防止个别城市以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投资建厂为合作前提,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关于支持产业链形成的主要政策内容

一是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突破,推动关键零部件在产业化应用中考核验证和迭代提升。重点支持电堆、膜电极、质子交换膜、碳纸、催化剂、双极板、氢气循环系统、空气压缩机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突破。与此相关的产品和技术在示范城市群配套不低于500辆燃料电池汽车,并通过第三方机构综合测试,实车运行验证超过2万公里,技术水平和可靠性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可获得额外奖励。

二是重点支持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考虑燃料电池汽车技术特点及优势,重点推动中远途、中重型商用车示范应用,将其作为纯电动汽车的有益补充,引领带动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突破。示范城市群应结合本地实际及需求,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推广车辆类型、技术水平、应用场景及具体应用模式。

三是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提升燃料电池汽车经济性。示范城市群应集中聚焦优势企业,探索经济可行的整车示范推广模式,逐步形成规模效应,不断降低整车购置成本。应推动氢能产业链相关企业有效协同,强化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保障,切实降低氢气制、储、运及加注等环节成本。探索燃料电池汽车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应用的商业化、可持续模式。

四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车辆管理,构建产业发展的测试评价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基础。示范期间推广车辆应接入五部门认定的信息平台,实时上传运行数据。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实施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持续积累车辆运行数据,推动完善技术指标和测试评价标准,不断提高产业链技术水平和产品安全可靠性。

(三)关于示范组织实施方式

一是产业链上优秀企业所在城市是示范城市群的组成部分,各相关城市组成城市群共同申报实施示范,实现产业互补、强强联合。示范城市群协商产生牵头城市,明确职责定位。牵头城市应发挥主体作用,组织各城市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任务分工;会同相关城市建立示范领导小组,明确奖补资金分配机制,建立任务完成验收考核机制等。各相关城市应切实做好示范应用方案实施,为产业链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促进产业链企业做优做强。

二是示范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相关企业应紧密合作,抓住示范应用政策契机做优做强。本次示范应用,涉及到氢能供应、零部件生产、动力系统配套、整车生产、终端场景运营等类型企业。示范城市群中企业应紧密围绕示范目标任务,在示范应用框架下加强与上下游企业合作,通过签订合同或合作意向书方式,加大产品推广应用力度,不断降低产品成本,加快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及产业化应用。

三是2020年11月15日前,拟申报示范城市群的牵头城市所在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发改、能源主管部门应向五部门提交两份申请文件和示范应用实施方案。五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优先支持基础扎实、方案成熟的城市群。

(四)关于示范考核评估和奖补资金拨付

五部门将依托第三方机构,全程指导各城市群示范工作,并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示范期结束验收评估。牵头城市所在省级主管部门应组织牵头城市做好示范绩效自评,按程序上报至五部门。

中央财政将采取“后补助”方式,以结果为导向,依据验收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核定并拨付奖励资金。牵头城市要组织确定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在示范城市间的分配方案。对工作进度慢、未按进度完成任务的示范城市群,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将视情况采取调整实施方案、扣减或暂停拨付奖励资金、暂停或取消示范资格等措施。

为加强与各地方的互动交流,及时解答城市群在申报示范过程中面临的疑难问题,五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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