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新政征求意见 同一系族内车型将无需重新申报公告

来源:工信部  日期:2020-04-08  

4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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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化管理,简化车辆产品准入,减轻企业负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可依据本细则规定按系族进行申报。

新能源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校车、专用作业车、三轮汽车、电动摩托车产品暂不实施系族管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系族准入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负责产品系族的申报受理、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采用产品系族申报时,应当按照《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见附件)对申报车型进行系族划分,并在同一个系族中选取一个或多个代表车型进行产品检验。

第五条 同一系族中选取的代表车型,其检验结果应当能代表系族中所有车型的性能,保证系族中所有车型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产品系族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工作,出具《系族检验统计表》及检验报告。

第七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系族申请产品准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族的基本情况、技术参数及系族划分说明;

(二)系族各车型的主要技术参数;

(三)确定代表车型的说明;

(四)代表车型的检验资料,包括《系族检验统计表》、代表车型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报告等;

(五)《管理办法》关于产品准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产品系族的申报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装备中心负责对已准入产品系族建立系族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已准入产品系族发生变化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根据变化情况对系族划分及代表车型重新评估,并进行扩展申报。

当系族中新增加或减少车型时,系族划分和代表车型选取应当仍能符合《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必要时,应当重新选取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

当系族中车型申请扩展变更技术参数时,其应当满足《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对该系族划分和代表车型选取不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重新选取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

第十一条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发生变更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对系族划分及代表车型重新评估。有影响时,需重新选取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

第十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开展系族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规范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申报和生产的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的规定。如有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撤销产品系族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管理办法》,对批准的系族及系族内产品进行管理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系族申报:是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车辆产品准入时,对多个单一车型按系族进行划分,选择代表车型进行检验,同时申请一系列产品准入的工作程序。

系族:是指具有相同或相似结构、特征的一系列单一车型的组合,其主要性能和功能等方面无明显差别。

代表车型:在同一个系族中选取进行检验的车型,其检验结果应当能代表系族中所有车型的性能。

车型: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命名确定的一类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2.1.2.3.5所定义车型。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依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及系族管理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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