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治超,止于治超,谈谈平板自卸半挂车

来源:卡车之家  日期:2019-08-26  

近两年,在道路上,超限超载的现象逐渐减少。一方面是车主们安全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则是可以归功于公安与路政的各种各样的治超治限的行动。

可以看出“超”与“治”是目前道路运输行业的一个经典而永恒的一组话题。在法规更新和道路执法的左右修正下,我国的货运车辆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平板自卸半挂 本身就不合理

咱们说一下平板自卸挂车。从名称上来看,平板二字表明该类车型与平板车类似,其特点为载货部位的地板为平板结构且无栏板结构。

而自卸,表明载货部位的结构为栏板且具有自动倾卸装置。根据车型名称上的先后顺序,平板自卸半挂应当归类于平板车之中。而在现实中,平板自卸车也的确是作为有自动倾卸装置的平板车来管理的。

自卸车以运输粉末,颗粒状等散货为主,这些物品难以固定,一般只能用容器承装。这本身是平板自卸无法运输的货物,但是不少车主为了运输便对平板自卸车增设货箱以实现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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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针对这一类车型的的执行条例出台之前,基层执法者和车主都是摸着鼻子过河,毕竟这种情况难以界定。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加装可拆卸货箱本质上似乎和覆盖篷布同为类似性质的行为,单纯的只是作为一种货物固定的辅助工具。

这类行为的处罚也因此有着较高的自由度,可轻可重。这也就是为什么会存在同一车型再不同地区会遇到不同的处罚结果。

相比之下,只要装载后车辆不超最大外廓限值且不超载,加设货箱后的平板自卸车是可以比标准自卸车装载更多的货物。

为何平板自卸半挂如此短命

平板自卸半挂车其实还能算上是个新生事物。2016年年初才被纳入工信部目录,在短短三年多就被暂停申报。我们不得不思考一下,当初这种车型为何会出现?GB1589-2016与这种车型又有什么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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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89-2016第4.6.3款规定:“挂车及2轴货车的货厢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600mm,2轴自卸车、3轴及3轴以上货车的货厢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800mm,3轴及3轴以上自卸车的货厢栏板(含盖)高度不应超过1500mm。”

这意味着挂车的栏板高度最高就为600mm。这也是为什么标准自卸半挂车往往拉大块的石料而非货源更多的砂石料等其他散货。无奈之下,只得选择平板自卸挂车,可以说平板自卸半挂车就是政策催生的产物。

而根据实际使用的用户反映,按照GB 1589-2004/2016及其解释生产出的600mm甚至800mm栏板的自卸半挂车,在装满货物的情况下,大都属于轻载、中载或半重载(包括煤炭运输),根本达不到GB 1589-2004/2016的总质量限值(金属矿石等比重较大的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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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车不满载,无奈之下,许多用户和企业最终选择了先上牌再加装这种方式来保证运营的持续。

平板自卸挂车:我命由天不由己

由于安全问题及超载问题,平板自卸半挂车被暂停上传合格证也是在情理之中的。希望这种“擦边球”的政策车型不仅是法规与市场之间的牺牲品,也应当成为有关部门制定法规时候的前车之鉴。

法规应当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是也需要考虑实际的情形。针对不同车型使用不同的豁免条件,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尽量以市场促进技术进步,既是符合经济客观发展规律的,也是符合正常的技术发展路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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