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收费公路经营拟可超30年

来源:新京报  日期:2018-12-24  

12月20日下午,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等三部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规定今后新建收费公路必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新建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不得收费,车辆通行费“入不敷出”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高速公路。

随着新建公路向中西部地区和山岭重丘地区延伸,建设成本提高,项目收益下降,为了保障未来收费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偿债期限可以超过30年。

未来以发展非收费公路为主

昨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公布了《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等三项新规,并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改革深入推进,收费公路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对新形势,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的部署要求,经深化研究,交通运输部形成了《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其中,《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充分考虑不同公路用户的需求,确立了“两个公路体系”的发展思路,即未来公路发展坚持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明确村道为公路的一个组成类别,将县道、乡道、村道统称为农村公路,并明确了村道规划的编制主体、责任主体以及规划和命名编号等要求,为村道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此外,进一步规范了收费公路融资渠道。

新建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不得收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是对现行条例的继承与发展。新规提出,未来收费公路设置门槛将提高,规定今后新建收费公路必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新建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不得收费,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高速公路。

为了保证收费公路路况良好,保障收费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需要,新规还提出,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的,应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并将建立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此次征求意见的还包括新起草的《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确定了村道范围,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了农村公路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投资奖补制度,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县级、乡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条例重点解决地方政府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农村公路资金难以保障、养护能力不足等问题。

变化1 新建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 车辆通行费“入不敷出”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财政承受能力、债务规模、收支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规模。其中,车辆通行费“入不敷出”的省份将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记者注意到,根据新规要求,未来收费公路的设置门槛将得到提升,通过建立收费公路发展刚性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其中,明确了新建的收费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费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同时,还将严格控制收费公路规模,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收费公路的建设规模,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并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路项目的审批或核准部门按照收费公路规模进行立项审批或核准。

此外,防止盲目投资建设,实现收费公路良性发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提出,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公路。

变化2 高速路改扩建后可重定收费期 着眼中西部地区公路建设,改变“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融资模式

在制定政府收费公路项目的偿债期限时,应当按照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其中,经营性公路项目的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收费公路,可以超过30年。此外,实施收费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增加高速公路车道数量,还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

对于制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初衷,交通运输部表示,现行《条例》不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难以支撑收费公路可持续发展。此外,如果按照现行《条例》高速公路如果到期停止收费,将直接导致债务悬空,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优化、调整相关制度安排以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发生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据悉,新规将彻底改变现行《条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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