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2020年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不退!燃料电池汽车以奖代补

来源:方车  日期:2020-04-24  

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明确了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通知》涉及到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的部分,有何变化?

QQ截图20200424114640

请看方得网为您划一下重点。

2020年客车、货车及环卫不退坡 划定3个月过渡期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

为加快公共交通等领域汽车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

《通知》从2020年4月23日起实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

2018年-2020年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1

2018年-2020年快充类纯电动客车

2

2018年-2020年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

3

2020年,保持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技术指标不作调整,适当优化技术指标。2021-2022年,原则上保持技术指标总体稳定。

点评:2020年新能源补贴不退坡,为面对新冠疫情、经济减速影响的车企,提供了缓冲期。2021-2022年退坡政策也相对平缓。而且技术指标总体稳定,也减轻了企业负担。

对新能源客车而言,行业整合的淘汰赛得到了“加时”。

目前货车新能源比例并不高,公共领域里新能源货车不退坡,让还处于推广当中的新能源货车,得到了更多鼓励。

新能源货车补贴增加N2类

2020年,除了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货运用车等新能源货车车型,其他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货车可获得补贴的上限、标准都有下降。

纯电动货车类别,单列了“N2类纯电动货车”,补贴上限为3.5万元,而2019年,N2类、N3类货车相同,补贴上限为5.5万元。混合动力(含增程式)货车类别,增加了一个“N2类插电式货车”,补贴上限为2万元。

2019年-2020年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一览

4

设置规模上限200万辆 单次申报需超千辆

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200万辆。

从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

点评:2019年新能源汽车销售120.6万辆,同比下降4.0%。设置200万辆上限,为未来增长预留了空间。而随着新能源汽车总量的提升,新能源客车年底扎堆销售的形势,或将发生变化。

单次申报补贴设置了千辆门槛,利好新能源商用车行业龙头企业,实力不强、未能上规模的新能源商用车企,将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

燃料电池以奖代补 卡客车补贴最高40万元

按照《通知》,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调整为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有关通知另行发布)。

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9〕138号规定的过渡期补贴标准执行。也就是说,按照2018年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轻型客车、货车补贴上限24万元,大中型客车、中重型卡车补贴上限是40万元。

点评:燃料电池汽车开展示范应用、以奖代补,强化了对先进制造业的支持。

《通知》明确提出:争取通过4年左右时间,建立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具体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2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科委)、发展改革委: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现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补贴期限,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

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平缓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原则上2020 -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2020年补贴标准见附件)。为加快公共交通等领域汽车电动化,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200万辆。

二、适当优化技术指标,促进产业做优做强

2020年,保持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技术指标不作调整,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纯电动乘用车纯电续驶里程门槛(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2021-2022年,原则上保持技术指标总体稳定。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可靠性,研发生产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三、完善资金清算制度,提高补贴精度

从2020年起,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企业单次申报清算车辆数量应分别达到10000辆、1000辆;补贴政策结束后,对未达到清算车辆数量要求的企业,将安排最终清算。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为鼓励“换电”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

四、调整补贴方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调整为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有关通知另行发布)。争取通过4年左右时间,建立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五、强化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强化管理,要把补贴核查结果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要求审核公示的上报资料不予受理。切实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对于数据弄虚作假的,经查实一律取消补贴。对监管不严、造成骗补等问题的地方和企业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根据资源优势、产业基础等条件合理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强化规划的严肃性,确保规划落实。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推动落实新能源汽车免限购、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加大柴油货车治理力度,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优势。

本通知从2020年4月23日起实施,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7月22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对应标准的0.5倍补贴,符合2020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20年标准补贴。补贴车辆限价规定过渡期后开始执行。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4月22日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财建〔2019〕138号规定的过渡期补贴标准执行。

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

附件: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

5

(二)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法续驶里程不低于 300km。

2.根据纯电动乘用车能耗水平设置调整系数。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工况条件下百公里耗电量(Y)应满足以下门槛条件:当 m≤1000 时,Y=0.0112xm+0.4;1000< m≤1600 时,Y=0.0078xm+3.8;m>1600 时,Y=0.0044xm+9.24。比门槛提高 0%(含)-10%的车型按 0.8 倍补贴,提高 10%(含)-25%的车型按 1 倍补贴,提高 25%(含)以上的车型按 1.1 倍补贴。

3. 纯电动乘用车 30 分钟最高车速、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能耗等指标要求和相应的补贴系数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 号)。

二、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客车补贴标准。

6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 0.18Wh/km·kg。

2.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其他技术指标要求见财建〔2019〕138 号文件。

三、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

7

(二)新能源货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货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9Wh/km·kg。

2.电池系统能量密度等其他技术指标要求见财建〔2019〕138 号文件。

点击此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UYLFT8CzJe6PBLYc4_ZmDg,可查看政策原文及相关附件~!

推荐阅读
加载更多
copyright@2008-2021 方得网 电脑版

独家新闻

卡车新闻

客车新闻

商用车新闻

政策新闻

零部件新闻

注册
发送验证码
微信注册

说说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