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 新增或更新物流车辆新能源达80%以上

来源: 电车资源   日期:2020-11-10  

近日,《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使用达80%以上。

此次补贴对象为温州市区购买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消费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以及个人充电桩安装者。

而在补贴标准方面,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按国家补助标准1:0.5比例配套,技术标准按照部委年度文件执行;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验收投入使用并接入市级服务平台的,按充电设施的直流给予每千瓦25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100元分类补助。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温州市级2020-2021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服务绿色生态文明城市发展,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等文件要求,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和平稳性,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支持政策。

一补助范围本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实施区域为温州市区,包括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补助对象和标准

1.补贴产品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市区购置并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运营且已接入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服务平台” )的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在市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且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

2.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市区购买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消费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以及个人充电桩安装者。

3.补贴标准

(二)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和更新使用达80%以上。(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三)对市区范围内机动车路内停车泊位,新能源汽车停车实行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四监督管理(一)明确责任分工。温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工作,牵头组织相关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预算安排工作;其他单位根据职责,共同做好推广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购置补贴: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按国家补助标准1:0.5比例配套,技术标准按照部委年度文件执行;

建设补贴: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验收投入使用并接入市级服务平台的,按充电设施的直流给予每千瓦25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100元分类补助;

运营补贴:以充电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给予运营补贴0.10元/千瓦时;

电费补贴: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三其他推广鼓励措施(一)加大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力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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